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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国际) - 官方网站·一触即发|[刊物精选]司法解释中的受益人问题

发布时间:2025-02-22 10:33:14    次浏览

点击上方中国保险学会可以订阅哦!文/梁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以超过总条数四分之一的篇幅规范受益人问题,其中绝大多数规定对解决实务中的受益人纠纷大有裨益,但也存在一些细节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关于遗嘱变更受益人问题,司法界相关人士认为,遗嘱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人变更生效之时点应为遗嘱生效之时。然而,这一观点可能存在错误。依我国继承法,遗嘱生效时点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在这一时点,保险法理论认为原受益人已经取得保险金,倘若再认定受益人变更生效,不免自相矛盾。研究表明,遗嘱变更受益人之生效时点应为遗嘱作成之时。其理由是,在理论上,受益人变更生效的时点应为变更权人意思表示发出之时,遗嘱作出之时,事实上就是遗嘱人或被保险人清楚地发出其意思表示之时。并且,以遗嘱作出作为受益人变更的时点,可以避免上述矛盾。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是否仍可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否定回答,然而,在投保人所购买的险种为意外保险或健康保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仍存活的情形,如果所指定之受益人拒绝受领保险金,则,依《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即使被保险人意欲将保险金归于他人,也必须采取自己先领取保险金,再赠与他人的方式。此种方式,不若承认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受益人变更权,由保险人直接将保险金给予变更后的受益人。在意大利和德国保险法上,即使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仍享有受益人变更权,我国保险法似乎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在受益人作出接受赔付的意思表示之前,乃至受益人已向保险人发出赔付的请求之前,被保险人均可以变更受益人,以此保证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的保险金处分权。关于部分受益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丧失受益权,其原应享有之保险金的处理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保险合同确定了各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丧权受益人原应享有之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如保险合同未确定各受益人之受益份额,丧权受益人原应享有之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死亡之情形,在被保险人仍生存时,该规则并不适用。其中理由是:第一,保险金的处理应遵循被保险人之意图,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情况下,对丧权受益人保险金之处理,必须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第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受益份额处理的规则源于《保险法》之规定,但作为依据的《保险法》将此种情形的适用限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故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死亡的情形。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确定的规则符合被保险人的意图,但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应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等因素确定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的归属。关于欠缺受益人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地位问题,司法界相关人士认为,在欠缺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转为遗产,持有保单之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遗产保管人。研究表明,保险金的性质不应为遗产,保单持有人之地位应为受益人,其保管保险金时,应为保险金保管人,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保管人对待。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8期(总第8期)(编辑:潘昶安) 中国保险学会微信号:iicbxzx构建保险大社区长按二维码关注